中医治疗白癜风方法 https://m-mip.39.net/nk/mipso_4790113.html我们继续来追寻蚊子的故事,续写那些蚊子导致的人身伤害问题!作为单位在提供职工宿舍时,务必要注意防蚊措施,否则,就避免不了和蚊子那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再来一个真实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原告于年9月1日进入被告博兴高中读书,被告博兴高中收取原告学费元。原告入学后在被告博兴高中学生宿舍楼三层住宿。原告居住的床铺是连体上下铺,原告住在下铺。与原告床铺相邻的床铺中有一个是单体的下铺,该单体下铺的两侧床头是铁质的立柱。年9月27日晚10时,宿舍楼按时关灯。10时30分许,因宿舍未安装纱窗,室内有蚊子叮咬,为了止痒和防蚊,原告爬到另一临床的上铺取花露水,在从上铺下来时不慎踩空而滑倒,腹部摔落在单体下铺床头的铁质立柱上。后同寝室同学通知原告家长赶到现场,将原医院诊治,确诊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胰腺挫裂伤,弥散性腹膜炎”,住院治疗26天,其间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23天。后转至中国医院继续住院治疗6天,均为二级护理。均由亲友轮流护理。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腹部损伤伤残程度为六级。为此,原告产生经济及精神损失包括:医疗费.36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后续治疗费元,合计.86元。
原告认为,被告博兴高中宿舍楼卫生条件差,宿舍未安装纱窗,室有蚊子叮咬,导致原告无法入睡,因而引发了伤害事故。单体下铺的床头为铁质立柱而非弧形结构,存在不安全因素,因而在原告摔落其上时才造成如此重大伤害后果。校方不重视安全教育,欠缺舍务管理,因而促发了该起伤害事故。因此,被告博兴高中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潘某某作为未成年学生在被告博兴高中住宿期间,被告博兴高中应当为原告及其他学生提供相当的住宿条件,尤其作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被告博兴高中在向学生收取费用后,更应为住宿生提供适合就寝的住宿环境和设施。但被告博兴高中于夏秋蚊虫多发季中为学生提供的宿舍内缺乏防蚊设施而发生蚊虫叮咬,其宿舍下铺两端的铁质立柱更无安全防护设施,以致原告在难以入睡之余上床寻取防蚊药剂时,不慎摔落于立柱之上,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应当认定被告博兴高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被告博兴高中应当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博兴高中提出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博兴高中提出的事故系因原告自身违反学校纪律而造成一节,经查,原告潘某某系因宿舍内蚊虫叮咬、难以入睡,无奈于熄灯后寻取防蚊药剂,其主观上并无违纪之念,客观上亦非违纪之举,被告博兴高中的辩解不合情理,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告潘某某作为接近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在熄灯后再上、下床铺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险具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因此亦应对其产生的损失自负一定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应以原告潘某某负担15%比例、被告博兴高中负担85%比例为宜。
最后,判决别搞赔偿原告潘某某经济及精神损失人民币.21元。
案例选择:海城市人民法院()海民未初字第号
案例评析
虽然这个不是用人单位,但法院判决的理由同样可以适用在用人单位身上。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宿舍的,要想避免蚊子引发故事,需要防蚊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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