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赔人伤事故纠纷中,最常见的伤就是挫擦伤、软挫伤、轻微骨损伤等小伤情,康复期基本不超过30天,且无需护理。但是这些伤着实让人痛苦,特别是夏天表皮挫擦伤,往往让伤者要承受几天的苦日子。但是这些伤情的赔偿确往往让伤者很不满意。主要是这些伤情一般不涉及营养和护理费用。特别是营养费的判断更让人不能理解,老百姓一般都认为,受伤了、吃苦了,难道要一点营养费不行吗?这就是小伤情未见是小纠纷的原因。传统意识根深蒂固,法律意识不强,赔偿标准模糊等都是引发纠纷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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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来整理一下关于营养费的一些法规和解释。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为什么要赔偿营养费?从医学的角度来说,临床的许多治疗措施也需要营养支持作为提高疗效的手段。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实施营养治疗,给予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减少死亡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例如,严重创伤、大面积烧伤、大手术、感染等情况下,分解代谢亢进,热能消耗和氮的丢失量显著增加;病人虚弱、疼痛、不适应,以及某些治疗措施或药物的副作用,使病人食欲不振,影响摄食;口腔创伤、消化道阻隔等不能正常进食,或进食反而加剧病情,或对术后伤口愈合不利等等。尤其是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进食来解决营养问题。
因此,在医学上来说,营养费的支出,根据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程度,对于受害人的治疗和康复有着不同程度的需要。是在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而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可以看出,营养费依据两点,第一、受害人的伤情,包含一般伤情和定残情况;第二、医疗结构给予的意见。
营养费的认定标准。《解释》给出了赔偿的依据,但是从与法院和保险公司的沟通看来,实践中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且无相关的医疗意见,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的情况较为常见。
调解过程中无法完全参照上述简易的判断标准。十年调解工作的经验中,我总结了对于营养费的判断一般需要综合考量。首先是医疗机构的意见,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和相关的医疗材料;其次要结合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了结受害方是否确实进行了额外的营养辅助治疗,以及双方对医疗证据是否认可;再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的三期规定,查找是否能对应受害方的伤情以及相应的三期标准;最直接的依据应该是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三期鉴定报告(误工、护理、营养),但是一般轻伤或者轻微伤基本是不会去鉴定的,毕竟鉴定费都要一千左右,不涉及诉讼当事人一般不会鉴定。
临床上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供参考:一、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毫升以上);二、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三、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四、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五、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六、较大面积烧伤者。
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二医院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出院医嘱、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一般医务人员均可出具,医疗机构对之监督很少,可信度没有伤、病情鉴定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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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给付标准。和营养费赔偿息息相关的就是赔偿金的标准,也就是具体的金额。除了出具具体的证据文件之外,就目前法院的判决文书显示,营养费支持的金额一般在20-30元/天,医院的诊断意见和相关的鉴定文书为参考。大部分的常见伤情还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结合医疗机构意见。
调解的优点就是比较灵活,上述内容总是结合使用,在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请求,才能得到最佳的结果。希望上述内容能够给予需要的人一点帮助。非医疗专业,不足之处还请多多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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