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腺枪弹损伤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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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法解医患结澎湃在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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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医疗行业中,因为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而引发的矛盾纠纷鲜不少见,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双方成讼之时,如何公平、妥善地定纷止争,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是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目标导向。日前,在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把握好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为原则,从客观审查及释法明理两方面双管齐下,破除了这场长达三年的僵局。

年10月,原告刘某某因鼻梁医院处就诊。治疗过程中,主治医师对原告血糖10.29的检测数值未予重视调控,对原告使用葡萄糖,导致其血糖持续升高,后发展成酮症酸中毒,造成原告不可逆的胰腺损伤,甚至出现糖尿病I型,需终身使用胰岛素及应对糖尿病引起的并发症治疗。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年7月,该案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监护人情绪激动,强调原告家族无糖尿病病史,案发时原告年龄不满5岁,不存在因自身原因患上糖尿病的可能性,且被告违反诊疗常规,未履行医护职业所要求的注意义务,致使原告病情演变如此严重,应付全部医疗责任,支付原告至18岁的看护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68万元。面对原告一方主张的高额赔偿金,医院则表示,原告本身即患有先天性糖尿病,并非单单因医生注射葡萄糖而致病。围绕案件的核心焦点即原告糖尿病是自身疾病还是诊疗行为所致,该案先后两次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经过耗时两年多的鉴定过程,年2月,最终鉴定意见出具完成。承办法官根据原告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认定原告在被告处治疗鼻梁骨折前就已患有先天性糖尿病。从损害后果看,医生在未对原告疾病情况作准确掌握的情况下,无视原告较高的血糖水平随意对其使用葡萄糖,诱使原告糖尿病的病症显现,确存在明显过错,但非原告糖尿病的内在致病原因,与原告糖尿病的产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与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有着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为防止出现极端恶性事件,真正从源头消弭双方矛盾,承办法官未直接裁判,而是从调处入手,希望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舒缓当事人对立情绪,化解纠纷。一方面向原告监护人告知原告糖尿病系先天原因这一客观事实,医院行为过错与原告疾病之间的关系,讲明在证据佐证下法律可予支持的赔偿标准及范围,引导其合理提请赔偿金;另一方面向被告明确过错责任及应履行的损害赔偿义务,主动承担赔偿费用。

经承办法官大量的沟通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元,该案至此画上了句号。

原标题:《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法解“医患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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